(2015)泰海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德君、张小红与刘阿宝、魏宝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君,张小红,刘阿宝,魏宝华,泰州倍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罗德君。原告张小红。被告刘阿宝。被告魏宝华。被告泰州倍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西汪村四组。原告罗德君、张小红与被告刘阿宝、魏宝华、泰州倍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罗德君、张小红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德君、张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