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潘桂香与苏振孝、游赛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潘桂香,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现住柘荣县。被告苏振孝,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游赛桃,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香与被告苏振孝、游赛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桂香以已与被告苏振孝、游赛桃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桂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桂香撤回对被告苏振孝、游赛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潘桂香承担。审判员袁高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