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潘桂香与苏振孝、游赛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潘桂香,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现住柘荣县。被告苏振孝,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游赛桃,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香与被告苏振孝、游赛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桂香以已与被告苏振孝、游赛桃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桂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桂香撤回对被告苏振孝、游赛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潘桂香承担。审判员袁高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