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雅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雅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钱大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军、黄飞,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法定代表人:李成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57号仲裁裁决,依法受理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虽有资产,但暂不具备处置变现的条件。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5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文审判员  张 耿审判员  付 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