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8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利平、孙艳彪与被告班文龙、裴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班某某,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802-2号原告苏某某。原告孙某某。被告班某某。被告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孙某某与被告班某某、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裴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裴秘密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被告裴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裴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裴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裴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裴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