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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郝某某、贺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某,郝某某,贺某某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580号原告龚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郝某某、贺某某价值66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郝某某、贺某某的拆迁补偿款或银行存款6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