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长龙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龙,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白长龙,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占龙,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和解、上诉、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赵普选,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和解、上诉、申请执行。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长龙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长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长龙以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铜黄高速公路TH-M0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已支付60000元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白长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