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变与邱玉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421号原告:尹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冰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玉胜。原告尹变为与被告邱玉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变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尹变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