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学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王学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临商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倪建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学振,农民。本院在执行菏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学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执行,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学振之妻白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衍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