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曹某某,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家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