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云琦,谭静与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琦,谭静,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272号原告王云琦,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谭静,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徐栋梁,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7176151-0。法定代表人宋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琦、谭静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琦、谭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琦、���静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潼南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王云琦、谭静负担。审 判 长 程增祥代理审判员 刘芯妍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