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无锡志丰工程机械设备厂与无锡市亿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59号原告无锡志丰工程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工业园锡澄北路***号。投资人孙志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柳新,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亿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斗山村陈八房。法定代表人刘力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志丰工程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志丰厂)与被告无锡市亿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宏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荣晓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丰厂委托代理人柳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丰厂诉称,其与亿宏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其为亿宏公司的产品进行热处理加工,2014年10月17日、2015年2月7日,亿宏公司分别向其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其热处理加工费合计73838元。后经其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亿宏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费73838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亿宏公司承担。被告亿宏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志丰厂自2014年起为亿宏公司的部分产品零部件进行热处理加工,亿宏公司虽陆续付款,但一直拖欠部分加工费。2014年10月17日,亿宏公司向志丰厂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志丰热处理加工费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此后双方继续��生业务往来,至2015年2月7日,亿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力瑜又向志丰厂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志丰热处理加工费(2014年10月16日-2015年元月底)壹万叁千捌佰叁拾捌元整。至此,亿宏公司共结欠志丰厂加工款计73838元,志丰厂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志丰厂与亿宏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志丰厂关于刘力瑜系亿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5年2月7日出具欠条的行为代表亿宏公司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亿宏公司结欠志丰厂加工款7383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志丰厂要求亿宏公司支付加工款73838元及承担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市亿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志丰工程机械设备厂支付加工款7383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二项合计1645元,由亿宏公司负担(志丰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645元本院不予退还,由亿宏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荣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露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