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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华生与曹梦龙、刘会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华生,曹梦龙,刘会江,周洪涛,黄勤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068-2号申请执行人郑华生,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曹梦龙,男,蒙古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会江,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周洪涛,男,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勤霖,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郑华生与被执行人曹梦龙、刘会江、周洪涛、黄勤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郑华生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38446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0176元,保全费42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向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刘会江在深圳市金业长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享有1.0667%股权;被执行人周洪涛在深圳市金业长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享有1.6667%股权已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备战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