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忠鼎诉单玉民、李昌男、董明旭、董明开、胡致水、刘景志、俞宝玉、马春玉、刘成新、姜善学、姜永洙、李顺兰、董明奎、刘景富、董健祖、蔡成龙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鼎,单玉民,李昌,董明旭,董明开,胡致水,刘景志,俞宝玉,马春玉,刘成新,姜善学,姜永洙,李顺兰,董明奎,刘景富,董健祖,蔡成龙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忠鼎,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崔凯博,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单玉民,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杨炳荫,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昌男,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明旭,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明开,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致水,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赵桂荣(胡致水妻子),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景志,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俞宝玉,女,1944年12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春玉,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金泰延(马春玉的丈夫),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成新,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姜善学,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其它自然情况不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姜永洙,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其它自然情况不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顺兰,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金永哲(李顺兰的丈夫),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明奎,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董明开、胡致水、刘景志、俞宝玉、马春玉、刘成新、李顺兰、董明奎的代表人:董明旭,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董明旭、董明开、胡致水、刘景志、俞宝玉、马春玉、刘成新、李顺兰、董明奎的代表人:赵桂荣,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景富,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其它自然情况不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健祖,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成龙,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图们市。上诉人李忠鼎因与被上诉人单玉民、李昌男、董明旭、董明开、胡致水、刘景志、俞宝玉、马春玉、刘成新、姜善学、姜永洙、李顺兰、董明奎、刘景富、董健祖、蔡成龙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忠鼎。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朴珍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