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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牛东亚诉吴莹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亚,吴莹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601-1号原告牛东亚,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被告吴莹莹,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亚诉被告吴莹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东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东亚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亮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艳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