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牛东亚诉吴莹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亚,吴莹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601-1号原告牛东亚,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被告吴莹莹,女,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亚诉被告吴莹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东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东亚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亮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艳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