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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泉州市安溪感德植保技术试验示范服务部与吴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65号原告泉州市安溪感德植保技术试验示范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章远宗。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颜良材,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安溪感德植保技术试验示范服务部与被告吴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安溪感德植保技术试验示范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婉红审判员陈桂树人民陪审员林奇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林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