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大维与董林贪污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林,男,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原系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执行拘留,2014年8月1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毛华贵,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大维,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拆迁办副主任。2014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0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经原审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许玉良,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晋森,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林、杨大维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林、杨大维不服,董林以原判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不构成共同贪污为由提出上诉。杨大维以原判事实不清,与董林没有贪污的故意,也没有贪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林及其辩护人毛华贵,上诉人杨大维及其辩护人许玉良、孙晋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林、杨大维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松涛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王瑞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