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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某某,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认,金某某支付李某某人民币1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100元,承担执行费9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某某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