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林学逢与李思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逢,李思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78号原告:林学逢,1966年6月16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李思音,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逢诉被告李思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学逢于2015年9月11日以其与被告租户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学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学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林学逢负担。审 判 长 廖雅婧代理审判员 叶汉杰代理审判员 陈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雅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