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波莹公寓11-3。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新民,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宗敏,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春福。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春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