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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陕大荣与蒙金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陕大荣,农民。被执行人:蒙金武,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大荣与被执行人蒙金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蒙金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