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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万州区任杨建材经营部与杨正远,彭长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任杨建材经营部,彭长清,杨正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13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任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三峡农科所场地,工商注册号79351464-1。委托代理人牟正山,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牟永明,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彭长清,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申明北路**号*幢*单元16-1,身份证号码5112031979********。被告杨正远,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凤仙路***号附**号*单元6-2,身份证号码5112031973********。本院受理的万州区任杨建材经营部与杨正远,彭长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下次开庭之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13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何大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蓝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