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万州区任杨建材经营部与杨正远,彭长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任杨建材经营部,彭长清,杨正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13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任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三峡农科所场地,工商注册号79351464-1。委托代理人牟正山,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牟永明,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彭长清,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申明北路**号*幢*单元16-1,身份证号码5112031979********。被告杨正远,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凤仙路***号附**号*单元6-2,身份证号码5112031973********。本院受理的万州区任杨建材经营部与杨正远,彭长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下次开庭之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13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何大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蓝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