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行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玉成与明光市农业委员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成,明光市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滁行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成,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清,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玉成诉明光市农业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明行初字第00019-1号行政裁定。高玉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高玉成要求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明光市农业委员会作为被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高玉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怀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