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哈克与冶建发合伙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克,冶建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马哈克,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被告冶建发,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原告马哈克诉被告冶建发合伙纠纷一案,原告马哈克于2015年9月8日以和被告冶建发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哈克自愿要求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哈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哈克承担。审判员 王耀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青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