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6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6044号原告刘×,女,1969年6月5日出生。被告王×,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