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申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酒泉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运维岫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酒泉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维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6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酒泉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酒泉市酒金路*号。法定代表人雒金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运维岫。再审申请人酒泉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运维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二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酒泉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复印的材料中发现,结算单中我公司经理雷政对被申请人要求的数额仅批复了41880元,与申请人核算数额并不一致,原审仅以被申请人提交的数额作为定案依据错误;2.申请人在要求调取正在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相关付款凭证时,发现原有的两张单据被人为撕毁,而该两张单据正能反映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已付款的事实,原审对被盗原始凭据的事实不做认定不当;3.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相应证据,责任属酒泉弘正会计��事务所、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的失误,或因第三人的恶意行为所致,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运维岫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涉案结算依据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所认定,并由申请人的会计、主管经理核算确认的。申请人的财务条据丢失与被申请人无关,且申请人提出被撕走的票据正是支付给被申请人的砂石款41881元系有人冒名领取,并非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欠款。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运维岫起诉要求申请人偿还欠其沙石料款共计68175元并支付产生的利息,所提交的依据为2009年3月17日、11月10日双方签字确认的两份结算书复印件,因当时申请人的财务账目正在进行审计,原审法院已经依职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调取了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在该复��件上加盖了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印鉴。据此,该结算书足以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申请人运维岫的举证责任已完成。作为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付清欠款的相关证据,由于申请人在原审以及再审审查期间均提出,交付给会计事务所的账目中,存有两张给付运维岫款项的凭证被人为撕毁,并提供该事务所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预证实已给运维岫付清欠款的事实,但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内容仅能说明其会计账本中的两张原始单据在审计期间遗留下被撕走的痕迹,并不能够反映出涉案欠款的具体给付情形,且申请人怀疑系运维岫所为亦无证据证实。故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酒泉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 银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