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真、吴玉新、武玉花、传世红、潘玉梅、阎桂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真,吴玉新,武玉花,传世红,潘玉梅,阎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被执行人陈玉真,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玉新,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武玉花,女,1955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传世红,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潘玉梅,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阎桂花,女,1952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玉真、吴玉新、武玉花、传世红、潘玉梅、阎桂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昌证字第73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3010.02元,尚有23010.02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玉真、吴玉新、武玉花、传世红、潘玉梅、阎桂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昌证字第73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天江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