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绍红与张德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红,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001-1号申请执行人张绍红。被执行人张德勋。被执行人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镇)法定代表人张德勋,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绍红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德勋、四川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飞审 判 员 杨 测 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