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9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男,28岁(1986年1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及其辩护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李×1在互联网上发布能够帮助他人消除交通违章处罚的虚假消息,后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的信任。当月刘×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来福士商城等地,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1的微信账号汇款人民币7500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李×1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赃款已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吕×、李×2的证言,辨认笔录,车辆违章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收条,被告人李×1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涉案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狄启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会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