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华等六十六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华,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1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学华等六十六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96号等六十六份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华等六十六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合并执行该六十六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学华等六十六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15500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1177元。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1580479.1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20万元;二、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12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学华等六十六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