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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代理公司与被告法老王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94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民权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该公司员工。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法老王娱乐会所(下称法老王会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宏昌运动城。负责人徐天军,该会所负责人(实际经营者)。原告民权代理公司诉被告法老王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民权代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62首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4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以上共计783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老王会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游戏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家在东北》、《你是我的玫瑰》、《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男人》、《丽丽》、《圆月亮》、《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梦》、《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Fi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女人心》、《负心人》等62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法老王会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合议庭归纳案件审理焦点是:1、原告是否享有《两只蝴蝶》等6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含放映权、复制权、表演权);2、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3、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62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适当?4、原告请求被告因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赔偿其损失74400元及支出合理费用3900元,共计783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制作发行的专辑《好歌天天唱》,证明原告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3、民权县(2015)民证字第553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侵权事实;4、公证费、取证费及其他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主张权利支出的费用。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好歌天天唱》是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出版的鸟人群星畅销金曲原人原唱卡拉OK全集合,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收录了原告起诉的62首音乐电视作品。2014年7月8日,民权县浩天公司(甲方)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合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原告,有效期为一年。2015年4月3��18时55分,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根据民权县浩天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该处工作人员刘英随同申请人民权县浩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张万万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宏昌运动城“法老王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会所三楼603房间。19时20分,张万万在该KTV房间内歌曲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上述62首涉案歌曲。阿耀功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之后刻录成光盘。整个摄像过程于23时52分结束。消费结束后,张万万获盖有“信阳市浉河区钱柜餐饮娱乐中心发票专用章”印章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号码:16475281、16475282、16475283、16475284)。公证人员对以上行为予以保全证据。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原告在公正人员监督下制作光盘一张。2015年4月13日,河南省民权县���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5)民证民字第553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另查明,1、公证光盘中所记录的6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好歌天天唱》中载明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表演者、音源、画面内容方面完全一致。2、文浩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900元、在被告场所消费400元,还有另外同类型案件共同花费的交通、住宿费等支出费用7384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民权代理公司提供的《好歌天天唱》DVD音像作品为合法出版物,光盘封套背页标注了“本合专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版权属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畅销金曲全集合包括了涉案的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62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人。依据民权代理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可以认定原告民权代理公司获得了涉案6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收费权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作为“该会所”的实际经营者,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及授权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以盈利为目的收录并放映涉案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民权代理公司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及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被告法老王会所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根据被告法老王会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原告民权代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法老王会所赔偿原告民权代理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7200元为宜(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按每首歌600元计算)。原��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被告只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权范围有一定局限性,对外没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且侵害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非人身权,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故原告请求被告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法老王会所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答辩,放弃应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阳市���河区法老王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家在东北》、《你是我的玫瑰》、《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男人》、《丽丽》、《圆月亮》、《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梦》、《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FI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女人心》、《负心人》等62首KTV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法老王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37200元;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58元,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法老王娱乐会所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孔玉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