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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开庭审理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德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芸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