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开庭审理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德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芸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