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曾国英与被告毛文齐、吴海云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国英,毛文齐,吴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11号原告曾国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毛文齐,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海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英与被告毛文齐、吴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海云所有的位于平潭县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查封限额为80000元,并提供曾国英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国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曾国英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吴海云所有的位于平潭县的房产予以查封。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魁钰代理审判员 杨航光代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