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伟鹏、林泽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伟鹏,林泽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710-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林旭。被执行人郑伟鹏,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泽冰,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伟鹏、林泽冰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汕金法行非诉审字第3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尚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尚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7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妙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