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根源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根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66号原告重庆根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67869756-9。法定代表人易小春,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6号11-6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4323-6。法定代表人张权,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4号。代表人肖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根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根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根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根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天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