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炳辉与陈立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徐炳辉,农民。被执行人陈立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炳辉与被执行人陈立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立民无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宁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玉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