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孝爱与高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孝爱,高玉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孝爱,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6日。住海东市平安区寺台村仲家村***号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龙,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3日。住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镇巴州恒村一社5附***号。上诉人王孝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孝爱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孝爱要求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互助县人民法院(2015)互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王孝爱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上诉人王孝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生奎审判员 仙艳荣审判员 祝玉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