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5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公司,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5744号原告赵某。被告某公司。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退还原告赵某。(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