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开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大丰市境内,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大丰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被告杨某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大丰市方强镇大明村二组73号。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大丰市境内,本案因移送江苏省大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大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