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开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施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大丰市境内,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大丰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被告杨某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大丰市方强镇大明村二组73号。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大丰市境内,本案因移送江苏省大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大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