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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杰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迎春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迎春,杭州杰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迎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杰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卓希。委托代理人:焦金顺。再审申请人孙迎春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杰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迎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迎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迎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