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有才与闫学伟、支敏2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赵有才,男,1944年6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永强,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学伟,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支敏,女,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才与被告闫学伟、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从原告所举证证据中显示原告赵有才并非本案适格原告,被告亦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有才对被告闫学伟、支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7元,退还原告赵有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留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