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与王多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8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四十里腰站。组织机构代码证:01063028-4。法定代表人郭怀安,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郭军,新疆奇台垦区库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多胜,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奇台总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与被告王多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多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东关街(兵团)支行XXX账号中的存款37000元进行保全。新疆裕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讴歌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作为原告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王多胜名下的银行存款37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