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太虎与张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虎,张格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徐太虎,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格平,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太虎与被告张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太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太虎负担。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