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8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渊、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永宁县滨河家园小区门口处因出小区与保安发生争执,后小区保安报警,李某某被交警抓获。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宁县滨河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其朋友家醉酒(乙醇含量199.53mg/100ml)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小区大门时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报警后,被告人李某某被交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二、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53mg/100mg;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四、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滨河家园小区保安。2015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其在小区上班,看到李某某骑摩托车从小区里骑过来,因最近小区丢了不少摩托车,其就上去盘问,双方发生争吵,其就报警了;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其在滨河家园1号楼1单元朋友家喝完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小区门口与保安发生争执,后因保安报警,其被交警当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荣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