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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丁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