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丁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