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松桂三庄村委会南登村民小组诉被告杨瑞生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庆县松桂镇三庄村民委员会南登村民小组,杨瑞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鹤庆县松桂镇三庄村民委员会南登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树洪职务: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杨玉琴,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瑞生,男。委托代理人田茂松,云南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鹤庆县松桂镇三庄村民委员会南登村民小组诉被告杨瑞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刘树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琴,被告杨瑞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茂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被告房屋之前有一块为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空地,2009年被告用空心砖在这块空地上围出一部分(面积约为140平方米)用于种菜,同年松桂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曾向被告下发过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2015年7月3日,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议,全村43户村民中的41户村民一致要求被告拆除空心砖围墙,恢复土地原状。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曾经松桂镇三庄村委会、松桂镇司法所、松桂镇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调解,但均调解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私自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空心砖围墙,恢复土地原状,并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经本院审查,原、被告诉争土地指向被告提供的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九日鹤庆县政府颁发的《云南省鹤庆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指坐落为“东山脚”土地,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该证,“东山脚”座落的四至为:东至赵回德、南至赵福寿、西至路、北至路。后该块土地经过历史变迁,东边已被修建为公路、南边已改造为村路、西边的茶马古道已不存在,除北边以外,其余具体界限均已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确定其具体四至界限范围,故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关于本案诉争土地被告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或确定具体土地使用权范围系相关人民政府的行政确认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及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桂镇三庄村委会南庄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