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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4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9285.3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陕西普罗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74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