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8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3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804-3号原告苏某某。原告孙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郝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丰田霸道牌越野车一辆、被告郝某某所有的桑塔纳牌小轿车一辆、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郝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被告郝某某所有的丰田霸道牌越野车一辆、被告郝某某所有的桑塔纳牌小轿车一辆、被告李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被告郝某某、李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郝某某、李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郝某某、李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郝某某、李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郝某某、李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