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恒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恒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孙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