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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恒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恒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孙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