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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慧英桩工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慧英桩工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慧英桩工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慧英桩工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孝南民初字第0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新审 判 员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汪志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