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中平与何文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韩中平,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文涛,男,1965年8月7日出生。申请人韩中平与被申请人何文涛支付令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东民督字第0868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中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00000元及申请费67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004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旭 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阳东书记员刘越 百度搜索“”